一聋哑被告人因盗窃被抓获后,自报姓名为“哑巴”,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开庭审理,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,于日前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 这名自称“哑巴”的被告人,自报年龄28岁、湖南省衡阳人、文盲、无业,而其真实姓名、户籍信息等均未提供。2005年9月26日晚,他在诸暨红门火车站货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动吊机电缆线73.1米,价值3000余元。作案后,他将所窃赃物藏匿在火车站附近的竹园内。次日下午他去藏匿赃物地点取赃时,被警方人赃俱获。 杭铁法院受理此案后,立即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,并聘请了杭州聋哑学校退休教师担任翻译。在庭审中,审判人员详尽地宣读了各项权利,并减慢语速对被告人进行发问,以便翻译人员现场手语翻译,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。 法院审理认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,对身份不明的被告人,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可以按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审查起诉,故以“哑巴”为其姓名,对其作出了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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